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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境内对外开放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

  业务介绍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指进出口银行为加大对境内对外开放支持力度,促进转型升级、加工贸易境内梯度转移、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服务贸易、旅游、教育和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农业产业化等领域发展,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应急救灾能力,彰显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并对以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向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如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如借款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符合进出口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2. 如借款人可按进出口银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应在BB级(含)以上;银行、战略客户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或以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要求的,从其要求。
  4.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贷款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贷款项目符合我国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和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
  7.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如无法在项目报批前完成的,须在放款前办妥上述手续。
  8.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拟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规定。资本金应先于进出口银行贷款投入,或与进出口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如遇国务院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以最新规定为准。
  9.项目必要的配套条件落实。
  10.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项目相关执行单位(包括项目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实施相关项目的资格等级,并具有成功实施类似项目的经验。如申贷前未取得相关执行单位专业资质和能力证明的,须在放款前落实。
  11.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12.国务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向进出口银行推荐(如涉及)。
  13.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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